走进法院,聚焦个人信息安全
中国教育网湛江07月10日电(通讯员 安姿羽)在当今数据经济时代,网络是人们社会生活的核心平台,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们获取和利用信息的能力,信息的价值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升,个人信息财产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中所蕴涵的商业性使用价值而非人格利益的支配权, 它能且只能存在于对个人信息的商业性利用环境之中。2021年8月20日,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中,对目前较为普遍的“大数据杀熟”做出了相关规定,另外还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七项权利作出了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2022年07月10日,在调研的最后一天,“法政护航大队”按照计划所定,开展为了充分了解社会个人数据安全的治理现状,调研工作不仅需要切实贯彻群众路线,走近人民群众,还需要针对有关部门进行访谈了解相关情况,学习法律知识,才可能掌握群众对于信息安全的了解和保护真实情况、了解群众的现实需求。
当日上午,为了解有关部门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知识与相关看法与法院线上调研
大队成员与霞山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进行线上访谈,经访谈,成员们了解到侵犯个人信息的利益标准难以确定、公民个人信息类型如何判定、信息真实性核实的规则以及如何认定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问题并对此有了新的理解。此外,霞山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还向成员们介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法律是切实保障人们根本利益的有效武器,是坚持和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是保障中国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意义重大。结尾时霞山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呼吁群众注意保护好个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谨防信息的泄露给滥用个人信息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图为“法政护航大队”队员正在进行线上访问图。中国教育网通讯员 黄欣欣 摄
整理与法院访谈结果
经过访谈后,大队成员整理出结果:对于个人信息泄露造成损失的受害者的共同特征多为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强、对个人信息被侵犯的事实并不知情,可见需要提高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可以规避损失。
诉求多为赔偿因个人信息被侵犯造成的损失、要求被告人删除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或通过媒体进行赔礼道歉,反映出群众受损的不仅是对于财产损失,更加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个人信息财产化是一种趋势。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对审判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更好地解决目前审判实践中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事项。对于信息处理者,他们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图为“法政护航大队”队员在法院访问图。 中国教育网通讯员 黄欣欣 摄
法官表示:个人信息财产化有利于明确被害人因个人信息被侵犯遭受的损失,也就是量化损失,有利于承办法官更好地把握被告人获利情况或受害人受损害情况,从而更准确地进行量刑。首先,个人应当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警觉意识,注重保护个人信息轻易不外泄。还要提升保护技能防止个人信息被“偷窥”,并且,要提升法律知识熟悉度,对个人信息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可以帮助个人第一时间稳固证据,精准选择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同时,强化企业自律,企业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个人信息获取和使用“三原则”。提升企业在大数据环境下的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推进大数据环境下防攻击、防泄漏、防窃取能力建设,包括衍生数据。确保个人信息的“匿名化”无法被拼凑还原,进一步提升数据收集的准确性。企业还应根据自身情况和所处行业的特征量身定制隐私政策,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利用及保护个人信息的方式,为用户删除数据、注销账户提供渠道,明确对用户数据的共享、发布方式,确保不侵犯个人隐私,并告知用户发生争议时的询问和投诉渠道,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

图为“法政护航大队”队员在调研地点集合图。 中国教育网通讯员 黄欣欣 摄
小结
在法政护航大队队员的共同努力与配合中,“法政护航”团队顺利按照原定计划完成第五天的全部调研工作。基于这五天的调查工作,了解到我们需要统筹利用多种方式,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全面性的工程,需要政府、社会、企业、公民等多元主体齐抓共管、协同治理、良性互动才能取得成效。团队真挚的希望所得出的调研结果可以为守护个人信息安全,提高信息保护防范意识献出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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