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盾律师事务所介入是个什么鬼?

今天在和几位朋友聊天时,大家想要盘点一下近期网络热议的几个重点事件,胡鑫宇失踪案必然在列。助理在整理相关网络资讯的时候,一个自媒体文章标题格外的显眼,题为《胡鑫宇失踪案,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介入!》。作为资深媒体行业从业者,看到这个标题的第一反映是,自媒体可能用词不当,个别行为。但是让助理依据此标题进行相关搜索时,发现类似标题资讯还有不少,这就让我提起了兴趣进行一个探究,中盾律师事务所介入是个什么鬼?

我生怕自己的学识浅薄,对于介入二字的理解有问题,请教了同行,也简单百度了一下现在的公知意义。

我们通常看到介入一词出现的场景,多为公权力部门介入相关事件的调查等。中盾律所的“介入”实质上是什么身份呢?从公开信息中可以看到,中盾律所是事件进行中后来出现的,而这种介入我们大致可以理解成当事人与律师达成了委托关系,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相关工作处理。

如果没有达成委托关系,单纯出于朋友角度、公益角度以专业律师身份在事件中进行援助与帮忙,那么其实就是一个善心之举。

从以上两个可能性最大的事实来看,用介入二字来形容中盾律所出现,并不合适。

我们再看下整个事件中律师有啥作用?这个事情非得有律师“介入”不可吗?事实上了解事件全貌的观众可以想下,当时最大的谜团出在找不到人,而且是很长时间找不到人,离奇的找不到人。

如果人口失踪到派出所报案,警察会第一时间立案和介入,排查各种可能性,是离家出走还是遭遇不测。

正是因为当时的种种可能性及离奇性,让大众关注,希望得到一个答案。

没有律师“介入”这个事件会不了了之吗?定然不会。没有律师“介入”公安机关会不负责任吗?定然不会。律师“介入”个啥呢?其实我没看出来。

在众多热点事件中,也少有将当事人委托律师用“介入”来形容的,我特意查询了很多社会性事件,均没有这个说法。

可能看到这有些读者会认为,一些律师为了蹭热度,主动免费的和当事人达成委托关系,出发点太商业。实话实讲,这个行为无可厚非,律师是个职业,更是一门生意,用经营的手法进行是可以的。

但是为了给自己脸上再贴一层金纸,中盾律所的“介入”形容,有点过火了。

我们善意的理解这是自媒体的不懂行,并非是中盾律所有意为之,但是作为法律行业从业者,这些信息相比其不可能不知道,多少应该纠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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