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强拆程序不合法,京平拆迁律师助力某公司成功维权
某公司拥有该公司西侧13处的建筑物的所有权。2018年8月某区执法局向某公司作出《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公告送达。2019年5月某区执法局作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某公司有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但在复议或者诉讼的期限内某区执法局便强拆了其中编号为006的建筑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公司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鲁金艳律师、刘春兴律师、 刘艳玲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经过分析案件的详细情况,指导某公司搜集准备诉讼证据。律师以某区执法局以强拆行为的程序违法,指导某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了确认决定书违法和确认某区执法局的两个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某区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一审判决之后,某区执法局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案件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认定,最终也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了某执法局的强拆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因此对违章建筑的查处要严格依照相关程序进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合法程序是:首先对涉案建筑作出合法性判断,其次,在认定违章建筑之后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再对未起诉的相对人进行催告,履行完相关义务后,最后才能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对违章建筑作出强拆。本案中,某区执法局的强拆的前置程序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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